答:
“210科技型中小企業”:納稅人根據申報所屬期年度和申報所屬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情況,填報本項目下的“210-1”“210-2”“210-3”“210-4”。如,納稅人在進行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210-1(申報所屬期年度)入庫編號”首先應當填列“2018年(申報所屬期年度)入庫編號”,“210-3(所屬期下一年度)入庫編號”首先應當填列“2019年(所屬期下一年度)入庫編號”。若納稅人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的,將相應的“編號”及“入庫時間”分別填入“210-1”和“210-2”項目中;若納稅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18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日之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的,將相應的“編號”及“入庫時間”分別填入“210-3”和“210-4”項目中。納稅人符合上述填報要求的,無論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應填報本項。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2-06-02 16: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