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們是以有限合伙形式投資的私募創業投資基金,合伙企業A投了合伙企業B,B投了C公司,現在C公司上市了,B在二級市場賣掉持有C的股票,相關回款按比例分配給A。這其中,B的成本是按照投資額/總股數來算,A的成本應該怎么算呢?
答:
中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規定,“一、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本通知所稱創投企業,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由于無法確定您的具體情況,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至主管稅務機關核實。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再次留言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2-05-13 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