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廣東省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稅減征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1號)規定,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個人所得,按以下規定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綜合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90%的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取得的經營所得區別以下情況分別予以減征:
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的部分,按應納稅額減征90%的個人所得稅。
(三)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兩種及以上身份的,選擇一種身份享受減征稅收優惠,不得重復享受。
(四)稅收法律法規對上述所得另有減免規定的,按相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本規定計算減征個人所得稅。
(五)個人減免稅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9萬元。
……
對個人取得的所屬期為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綜合所得及經營所得的減征參照本公告執行。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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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2-05-06 17:4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