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73號)第二條規定,在貨運業務中,凡直接辦理承、托運運費結算憑證的雙方,均為貨運憑證印花稅的納稅人。代辦承、托運業務的單位負有代理納稅的義務;代辦方與委托方之間辦理的運費清算單據,不繳納印花稅。貨物代理合同不是貨物運輸合同,因此,貨運代理合同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的范圍,無需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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