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從合伙企業分得的是應納稅所得額,應按照“先分后稅”原則,以合伙企業當年匯算清繳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與投資方的投資份額計算的部分,將其填寫在A105000《納稅調整明細表》的第41行“合伙企業法人合伙人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稅收金額”;在實際取得合伙企業分配的利潤時填寫在第41行“賬載金額”。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