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的貨物作為市場推廣樣品送給客戶,先按公允價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并結轉樣品成本,同時按公允價格根據樣品用途確認對應費用支出(如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等),按規定比例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