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對方公司破產清算,分配金額與開票金額不一致,怎樣要求對方開出紅字發票或者其他處理
答:
惠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根據《惠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相關規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至企業注銷之日期間,企業應當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履行稅法規定的相關義務。破產程序中如發生應稅情形,應按規定申報納稅。從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企業名義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宜。企業因繼續履行合同、生產經營或處置財產需要開具發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業名義按規定申領開具發票或者代開發票?!?
請您對照以上文件核對企業的實際情況。為確保您咨詢的準確性,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具體以國家政策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2-04-13 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