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個人轉讓在多年前自行建造的工業廠房,部分辦理房產證,部分沒有房產證的,沒有發票,也沒有當時建造的成本單據,在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時,可扣除的成本應該如何確定?
答: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的有關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財產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建筑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二)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難以確定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財產原值。
鑒于您的咨詢內容涉及到需要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相關資料,請攜帶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咨詢和進一步核實。
感謝您的咨詢!以上回復僅供參考。如您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廣東稅務12366進一步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2-03-03 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