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主選擇就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本條僅適用于2021年度。
同時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第二條規定,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這是一項長期性的制度安排,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預繳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業所得稅時選擇享受該項優惠。
因此,企業辦理第3季度或9月份預繳申報時,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第4季度或10-12月預繳申報時不再追補享受該政策,但可在次年辦理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2-01-27 1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