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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銷售方自行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如何判斷取得的發票是否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
答:若票面顯示“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次則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若票面顯示“項目名稱”欄次則是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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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納稅人因地址遷移變更了主管稅務機關,三方協議需要重新簽訂嗎?
答:三方協議中的征收機關,需與所扣稅款的稅款所屬稅務機關一致,才可使用該協議進行繳稅。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發生變化需重新簽訂三方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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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人出租不動產月租金不超過15萬,請問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3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因此,若自然人代開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代開專用發票部分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應按規定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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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保費在每月什么時候扣款?沒有扣費怎么辦?
答:每月22日前,社保(醫保)經辦機構批量生成繳費人應繳的社會保險費費額推送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在每月23日至月底之間依據委托扣款協議執行批量托收。繳費人應提前預存應繳費額。
繳費人如需辦理單筆社會保險費繳費業務,應按照現行方式及渠道向社保(醫保)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由社保(醫保)經辦機構將應繳費額推送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將在每個工作日依據委托扣款協議定時托收;繳費人也可通過深圳市電子稅務局、@深稅等繳費渠道繳納。
若社保沒有扣費,請先確認銀行扣款賬戶是否正確以及確保銀行賬戶余額是否足夠繳納社保費,如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發現未扣費后,用人單位可通過深圳市電子稅務局網頁版(企業登錄)、深圳市微信稅務局、@深稅或全市任一辦稅大廳(第二稅務分局除外)等渠道辦理繳費;個繳人員可通過深圳市電子稅務局網頁版(自然人登錄)、深圳市微信稅務局、@深稅、辦稅服務大廳(第二稅務分局除外)等渠道辦理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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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請問三證合一之前15位納稅人識別號的發票專用章還可以使用嗎?
答:登記制度改革的過渡期結束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原發證照不再有效。因此與納稅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一致的原發票章應不再使用。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12-24 16:4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