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業僅為部分員工辦理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不符合財稅〔2009〕27號文件為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條件,相關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12-28 17:4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