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辦理了三證合一后,新開的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識別號跟舊的發票專用章編號不一樣,這樣開出來的發票是否有效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項時,應如實填開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開發票,不得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因此,如果您公司的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發生變更,發票專用章也需要變更,否則發票無法正常使用。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2-10 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