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您好,我司在進行報銷時遇到以下問題:銷售方開具電子普票時,沒有開具銷售方的地址、電話、開戶行及銀行賬號,這張票還有效嗎?是否需要退回讓其重新開具?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及企業實際經營業務的內容如實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否則屬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建議您公司退票重開。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1-15 1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