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財稅〔2004〕39號的第二、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我企業情況如下:我企業向政府購買一教育用地,建設一所私立全日制普通初中及高中;土地使用權和房產產權都在企業名下,民辦學校是由企業舉辦的并由民政局頒發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及教育局頒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問題:請問我企業符合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嗎?
答: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根據您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問題所述情形不可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衷心感謝您對廣東稅務12366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1-03 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