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是廣東佛山企業,6月辦理了跨區建筑業涉稅事項,并在6月預繳納了增值稅,附加稅及帶征個人所得稅,但現在發現貴局把我公司作為了英德企業,需要每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并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告知6月-8月未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知道為何出現這種情況?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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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定:“第二十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因此,建安企業在禪城區有工程并對員工每月發放工資的,需對員工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每月征期內進行代扣代繳申報。若仍有疑問,請咨詢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分局,祖廟稅務分局:0757-83261200,石灣稅務分局:0757-82731200,張槎稅務所:0757-83821200,南莊稅務所:0757-83201200,第二稅務分局:0757-83271200。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0-25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