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最新的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三、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五、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六、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本公告第五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七、已經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愿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
2、我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未達45萬,與客戶協商后,客戶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這張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繳納增值稅嗎?可以享受免稅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規定,免征增值稅收入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因此,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即使季度銷售額在45萬元以下也應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部分繳納增值稅,不能享受免稅。
?
3、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按季申報為季度銷售額超過45萬)是超過部分納稅還是全額納稅?
答: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按季申報為季度銷售額超過45萬)需要就銷售額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10-25 17:3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