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請問非滿五唯一的繼承房產(位于潮州市)轉讓需要征收多少個人所得稅,有幾種方式,是不是可以選擇核定征稅(房屋交易收入的3%),也可以按照交易收入減去原值后的20%征收,如果原有繼承房產的發票丟失,是否直接按照房屋交易收入的3%征收個人所得稅。請解答以上問題,并提供這方面相關條規是什么名稱,稅務咨詢電話是多少。
答:
尊敬的納稅人:
您好。個人轉讓二手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轉讓二手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按應納稅所得額的20%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比缬幸蓡枺蓳艽?2366進行咨詢。
感謝您對稅務工作的關注和支持?。▏叶悇湛偩殖敝菔卸悇站郑?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0-21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