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經相關部門確認的無形資產,即已經評估了價值的無形資產(專利技術)投資入股,共擔盈虧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政策依據是什么?謝謝!
答: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十條規定: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第十一條規定: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根據上述規定,無形資產(專利技術)投資入股,共擔盈虧需要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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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0-12 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