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鐵路運輸整柜出口由于從外省站場上鐵路出口,我們咨詢貨代說外省站場沒有站場收據這一說法,那么我們退稅的時候是否需要留底這份站場收據或站場簽收單備案留底,作為退稅之用?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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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八條第四款規(guī)定,有關備案單證。出口企業(yè)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將所申報退(免)稅貨物的下列單證,按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核查。1.外貿企業(yè)購貨合同、生產企業(yè)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簽訂的補充合同等;2.出口貨物裝貨單;3.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以及出口企業(yè)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單證)。若有無法取得上述原始單證情況的,出口企業(yè)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單證進行單證備案。除另有規(guī)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yè)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修理修配勞務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guī)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9-02 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