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境外單位通過網絡為境內企業提供咨詢費,境外無人員入境,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無辦事處,此咨詢費境內企業要代扣代繳稅費有那些?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第九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备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規定:“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备鶕抖惙ā芬幎ǎ骸暗谌龡l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备鶕抖惙ā芬幎ǎ骸暗诙l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第三十七條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薄驹鲋刀悺扛鶕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比艟惩鈫挝幌蚓硟葐挝讳N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別按照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的7%、3%、2%計算?!居』ǘ悺咳魧儆诩夹g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您可參考上述政策進行判定,如無法自行判定,建議您提供資料由主管稅務機關為您進行判定。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8-26 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