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在8月1日在南港漁村消費,3日晚11點30分左右去店里要求開具發票,南港漁村以我當時沒有拿小票(收據)且過時為由不給開具票,如何維護自己權益,對方堅持不開發票
答:
中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第十九條規定,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如您需向稅務機關反映應開具發票而未開具發票的涉稅違法行為,您可通過以下方式反映:1.攜帶資料直接至主管稅務機關反映;2.撥打12366-2-4向舉報專席反映情況;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再次留言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8-17 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