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您好,請問民營醫院,屬于非營利性質醫療機構,有取得民政局頒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請問這種非營利性質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若需要繳納,相關的政策依據是什么?若不需要繳納,相關的政策依據又是什么?貴局回復如下: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文第一條第一項: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補充咨詢:請問貴局回復文中的“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的免征各項稅收是否也包括免征企業所得稅?
答:
尊敬的納稅人:
您好!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文第一條第一項: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第一條第二項: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從事非醫療服務取得的收入,如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培訓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應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將取得的非醫療服務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服務條件的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余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的免征各項稅收包括企業所得稅。
如有疑問,您可撥打12366進行咨詢。(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8-10 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