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香港籍股東在境內借款(人民幣)給公司取得的借款利息要繳增值稅?如果要繳增值稅,是要本人到前臺辦理還是企業代辦?還是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支付給該股東的借款利息能稅前扣除,需要取得什么憑證?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根據《通知》規定:“1.貸款服務。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若納稅人在境內發生貸款服務,且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規定:“一、下列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五)從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請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判斷納稅義務。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一、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第四十六條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一)金融企業,為5∶1;(二)其他企業,為2∶1。”請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判斷。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7-30 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