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十一條的第二點:提供保險服務的納稅人以現金賠付方式承擔機動車輛保險責任的,將應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直接支付給車輛修理勞務提供方,不屬于保險公司購進車輛修理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保險公司銷項稅額中抵扣。在政策解讀中描述:即使保險公司代被保險人向修理廠支付了修理費并取得相關發票,也不能將其作為保險公司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請問該條政策是否可以理解為:在現金賠付方式下,修理廠可以開具維修發票給保險公司,但是保險公司無法抵扣進項稅?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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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關于保險服務進項稅抵扣政策解讀原話為:“ 第二種是行業所稱的“現金賠付”。保險合同約定,在車輛出險后,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由被保險人自行修理。在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為了提高客戶滿意度,替被保險人聯系修理廠對出險車輛進行維修,并將原應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轉付給修理廠。這種情形下,由于修理服務的接受方是被保險人而不是保險公司,即使保險公司代被保險人向修理廠支付了修理費并取得相關發票,也不能將其作為保險公司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請納稅人正確理解。若仍有疑問,可預約企業綜合號,帶備相關資料咨詢主管稅務機關。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7-26 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