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對于設在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符合條件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30號規定,對設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符合條件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企業需符合的條件,是指以《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版)》(見附件)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60%以上。收入總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
?
2、總機構是符合條件的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企業,可以享受減按15%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請問分支機構是否可以享受該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30號規定,對總機構設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企業,僅就其設在合作區內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對總機構設在合作區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合作區內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分支機構所得適用15%稅率。具體征管辦法按照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
3、納稅人是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企業,但企業無法判斷主營業務是否屬于減按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應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發布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操作指引的通告》(2021年第10號)規定,企業在自行判斷主營業務是否屬于《優惠目錄》存在困難的,可向前海稅務局反饋訴求,前海稅務局可提供“清單式”服務,降低企業稅收遵從風險。
?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7-26 16:3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