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公司為人力資源型公司,承接建筑行業的派遣業務,派遣人員到建筑公司后存在薪資發放不連續,一年中部分月份存在薪資實發金額為0(即當月員工應發工資為個人社保金額),員工工資會集中在某個月發放多個月的薪資現象,企業申報個稅明細時存在員工的個稅波動大、應發工資也波動大的情況,因此個稅申報時員工一年內的應發薪資申報波動比較大,這種方式我司是否有個稅申報風險?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因此,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按月或者按次如實預扣預繳稅款。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7-14 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