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公司出口汽車零部件到美國,由于美國持續(xù)對中國產品加征關稅,我公司計劃要求美國客戶分攤10%的美國關稅,先由我公司于出口到美國口岸進關時代墊,事后由美國客戶審核無誤后將美方負擔的關稅部分付美元給我公司。請問:我公司收回代墊美方的美國加征關稅10%是屬于代收代墊費用處理還是按價外費用處理?若屬于代收代墊費用是否需向稅務機關備案?若屬于價外費用應如何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注:關稅不包含在產品交易價格里,即出口報關價不含美國關稅)?
答: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您好!您提交的網(wǎng)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四條規(guī)定:“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jù)。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jù),按出口貨物勞務的出口發(fā)票(外銷發(fā)票)、其他普通發(fā)票或購進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確定。
(一)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勞務(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jù),為出口貨物勞務的實際離岸價(FOB)。實際離岸價應以出口發(fā)票上的離岸價為準,但如果出口發(fā)票不能反映實際離岸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予以核定。
(二)生產企業(yè)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jù),按出口貨物的離岸價(FOB)扣除出口貨物所含的海關保稅進口料件的金額后確定。
綜上所述,貴公司收回代墊美方的美國加征關稅10%屬于價外費用補貼,但價外費用不適用財稅[2012]39號的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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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7-12 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