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公司支付給獨立董事的費用是否一定需要獨立董事開具發票給我公司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扣除?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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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的規定,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在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的,應將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實際支付給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的支出,按工資薪金項目在稅前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的董事的勞務報酬,應憑發票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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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7-01 1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