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您好,想問下佛山禪城區存量房交易(住宅,滿兩年,不滿五年)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標準,是不是可以用總額的一定比例納稅?具體是總額的百分之一,百分之二,還是其他比例?謝謝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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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等規定,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不符合免征條件的,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出售價減除房產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的余額按20%計征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按其住房轉讓收入2%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6-29 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