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2019年10月22日,為統一政策執行口徑,便于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把握執行,安徽省稅務局發布了《關于明確財產和行為稅若干稅收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0號),明確了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等財產和行為稅的征管政策,其中第六條“金融單位對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而依法取得的房地產,在處置前,金融單位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其中由金融單位自用或出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的房地產,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若閑置未用,閑置期間,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于金融機構持有抵債資產期間的爭議問題進行了明確,可以供金融機構參考。請問:廣東省內的清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廣東省清遠市內的房產是否同樣適用上述政策?如不適用,請說明原因。誠望盼復,感謝。
答:
清遠稅務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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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明確,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明確,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清遠稅務工作的監督與支持,如有其他問題咨詢,歡迎關注清遠稅務微信公眾號或致電12366 進行咨詢。國家稅務總局清遠市稅務局2021年6月10日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6-10 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