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的企業是東莞一家合伙企業,在近日對外轉讓財產份額,根據東莞稅務局回復說是要就合伙企業轉讓財產份額需要繳納印花稅。但在網上查到資料發現,深圳稅務局,北京稅務局,浙江稅務局均有答復說合伙企業轉讓財產份額并不需要繳納印花稅。請問我應該是否繳納印花稅呢。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轉讓合伙企業合伙份額所立的書據不屬于印花稅列舉的應稅憑證,不征印花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6-09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