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公司投資一項金融資產,資產負債表日確定該項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并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因該項收益為預期收益,并未實現,本公司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時該部分收益是否計入預繳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因此,企業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需要計入企業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6-08 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