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公司通過凈資產這股方式進行股份制改造的過程中,通過資本公積轉增:其股東A為有限責任公司,請問股東A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其股東B為合伙企業,B的股東有自然人與有限責任公司,請問B的自然人股東與有限責任公司分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對于股東A(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國稅函〔2010〕79號的相關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因此,若您司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股東A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若將除此以外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股東A需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對于股東B(合伙企業)的法人合伙人
屬于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法人合伙人不繳納企業所得稅;除此以外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法人合伙人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對于股東B(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
屬于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個人合伙人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除此以外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個人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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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5-27 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