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司是一般納稅人,因業務需要員工出差頻繁,但往往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取得餐費、車費及住宿費等發票。一、餐費。公司的餐費報銷標準是50元每天,如果出差地點偏遠通常都無法取得發票,我司只能根據餐館提供的收據及我司員工就餐的付款截圖報銷入賬。我司是否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相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二、滴滴等順風車也無法取得發票,滴滴等平臺提供的是行程單。順風車平臺為車主和乘客提供共享出行平臺服務,幫助車主和乘客共同完成共享出行的有償合乘行為,乘客用戶直接向車主用戶支付共享出行費用,滴滴順風車平臺不向乘客用戶收取費用,不對乘客用戶開具發票。根據以上以上順風車的定義,結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我司員工順風車的相關費用能否依據平臺的行程單及我司員工的付款水單等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三、與個人簽訂租房合同作為員工長期出差用住宿費。一份租房合同每月的租賃費大概在500到20000之間,具體要根據租賃房子的數量及當地的物價而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的規定及稅總函2015年199號,我司該種租房費用可否憑租賃合同、收據、銀行流水等相關資料進行稅前扣除。
答:
惠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四條 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第五條 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第六條 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第七條 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第八條 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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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5-19 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