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房產房產50%所有者將其持有的房產轉讓給另外的50%持有者,可以0元轉讓或者贈與嗎?還是必須要正常市場價(提供購房發票)?都涉及哪些稅費,稅費比例是多少?二人非親屬關系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若屬于贈與住房的情況,贈與方涉及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受贈方涉及個人所得稅和契稅。【增值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別按照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的7%、3%、2%計算。【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一、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二、除上述第一條規定情形以外,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的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三、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契稅】根據《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41號)規定:“第五條 契稅稅率為3%。第六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5-14 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