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納稅人 申領增值稅發票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 東省稅務局公告2020 年第6 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茂名市稅 務局對納稅人申領增值稅發票,稅務機關需開展事后實地查驗的 情形公告如下:
一、Ⅰ類納稅人申領增值稅普通發票(含紙質發票和電子 發票,下同)最高開票限額為100 萬元(含)以上且每月最高 領用數量25 份(含)以上的,或者申領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最 高開票限額為100 萬元(含)以上且每月最高領用數量50份(含) 以上的,稅務機關在核定其票種信息后的30 個工作日內開展實地查驗。
二、Ⅱ類納稅人申領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紙質發票和電子發 票,下同)最高開票限額為10 萬元且每月最高領用數量25 份(含) 以上的,或者申領增值稅普通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100 萬元(含) 以上且每月最高領用數量10 份(含)以上的,或者申領機動車 銷售統一發票限額為100 萬元(含)以上且每月最高領用數量 25 份(含)以上的,稅務機關在核定其票種信息后的30 個工作 日內開展實地查驗。
三、Ⅲ類納稅人申領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10 萬 元且每月最高領用數量10 份(含)以上的,或者申領增值稅普 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10 萬元(含)以 上且每月最高領用數量10 份(含)以上的,稅務機關在核定其 票種信息后的10 個工作日內開展實地查驗。
四、本公告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茂 名市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實地查驗有關問 題的公告》(國家稅務局茂名市稅務局公告2020 年第2 號)同 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茂名市稅務局
2021 年4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