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廢止增值稅2個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2017年第2號)規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全文廢止《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跨地區經營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2號)。據此,茂名市國家稅務局 茂名市財政局決定全文廢止《茂名市國家稅務局茂名市財政局關于跨地區經營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1號)。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茂名市國家稅務局 茂名市財政局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