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納稅人申請開具納稅證明的情況不斷增加。為進一步加強開具納稅證明的管理,提高納稅服務質量,維護納稅證明的嚴肅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理簡并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77號)和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增加納稅額作為投資類商戶辦理港澳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審批條件的通知》(粵公通字〔2009〕183號)等規定,現就稅務機關出具納稅證明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出具納稅證明,確保出具的納稅證明規范統一。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本著實事求是和方便納稅人的原則,按照稅收管理權限及時為納稅人出具納稅證明。所有納稅證明原則上由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對須由市稅務局出具納稅證明的,各單位要在嚴格審查把關后,填寫《納稅證明審核情況表》(具體格式見附件)逐級報送市稅務局出具,不得要求納稅人自行到市稅務局出具。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申請出具納稅證明的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審查,認真查驗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及其他單位的介紹信,確保出具的納稅證明合法、真實、有效。同時,應及時做好納稅證明的登記和歸檔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納稅證明審核表
廣東省茂名市國家稅務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