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土地增值稅調控作用,促進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合理調節房地產開發收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的要求,現將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預征率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銷售(預售)普通住宅取得的收入,按2.5%預征土地增值稅;銷售(預售)其他類型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按3%預征土地增值稅。
二、核定征收率
對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納稅人,按下列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⒈普通住宅按照收入的5%;
⒉其他類型房地產按照收入的5.5%。
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關于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征收率的通知》(湛地稅函[2007]10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