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我省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3號),《湛江市財政局 湛江市國家稅務局 湛江市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湛江市中心支行轉發省財政廳 省國家稅務局 省地方稅務局 人民銀行廣州分行關于印發〈跨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湛財預〔2013〕170 號),現對總機構和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均在我市的跨縣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居民企業總機構和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均在我市且跨縣區設立的,其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匯總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對個別總機構和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均在我市且跨縣區設立的居民企業,需由總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分別就地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執行,并由市國家稅務局或市地方稅務局征求市財政部門意見后確定:
(一)總分機構同屬國稅管理的,由市國家稅務局辦理;
(二)總分機構同屬地稅管理的,由市地方稅務局辦理;
(三)總分機構分別屬國地稅管理的,由市國家稅務局和市地方稅務局聯合辦理。
特此公告。
湛江市國家稅務局 湛江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