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契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現對契稅征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在我市轄區范圍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三、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期限。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60日內繳納稅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四、減免稅申請。納稅人符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規定的,應當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后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征或免征契稅手續。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