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服務“六穩”“六保”大局,推動小店經濟發展,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市場活力,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現就我市個人非住房轉讓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個人轉讓非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式包括按實征收和核定征收。
納稅人能夠提供完整、準確的非住房房產原值憑證,能夠正確計算非住房房產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按實征收個人所得稅。
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非住房房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非住房房產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按其轉讓收入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按轉讓收入全額的3%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對拍賣、受贈等特殊情形下轉讓非住房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三、采取按實征收方式時,納稅人必須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非住房房產原值有關憑證,能夠正確計算房產原值和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必須誠信納稅,在轉讓非住房過程中通過低報、瞞報成交價格等虛假申報方式進行偷稅的,或者房地產中介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教唆、協助他人偷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本公告從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