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提高納稅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將我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調整為稅款所屬期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其他個人出租房產的納稅期限
其他個人出租房產的,在代開發票時按規定申報繳納。
三、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納稅期限
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為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次月15日前。
四、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原《關于印發<汕頭市地方稅務局加強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汕地稅發[2007]45號)第五條有關征收期限的規定和《轉發關于印發<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的通知》(汕地稅發[2009]33號)中有關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期限的規定停止執行。
汕頭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