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有關規定,《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政策的公告》(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6號)規定的個人出租房屋稅收政策繼續執行至2016年4月30日,自2016年5月1日起,個人出租房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為了便于征管,我市繼續對按月租金計算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產稅和個人所得稅合并按綜合征收率進行計征。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個人出租房屋稅費綜合征收率調整如下:
一、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稅額,下同)未達2000元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4%;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6%;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7.9%;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8%。
二、個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達2000元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5%;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8%;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13.7%;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14%。
三、個人轉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達5000元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1%;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2.9%;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3%。
四、個人轉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達5000元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2%;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7.7%;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稅費綜合征收率為8%。特此公告。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