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 號)等相關規定,現將本市居民企業辦理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匯算清繳范圍及期限
(一)匯算清繳范圍
凡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的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無論當年度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規定自201 6年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57號)的有關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省內跨市匯總納稅企業的在穗分支機構應參加匯算清繳。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照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的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由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二)匯算清繳期限 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二、匯算清繳需報送的資料
(一)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需報送的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及附表;
2.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3.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需報送的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
2.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匯算清繳報送資料的格式及填報說明,可登錄廣州國稅、廣州地稅門戶網站相關欄目下載,具體報送資料詳見附件。
三、匯算清繳的辦理方式
(一)網上辦理
納稅人可通過登錄廣東省電子稅務局(網址:http://www.etax-gd.gov.cn),進行網上提交年度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完成匯算清繳辦理。
納稅人已通過網上報送的匯算清繳資料,不需要向稅務機關報送紙質資料。對按稅法規定需報送的匯算清繳資料中無法通過網上報送的,應在匯算清繳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稅大廳完成匯算清繳資料的報送。
(二)上門辦理
納稅人攜帶匯算清繳需報送的資料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四、稅收優惠備案
符合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如當年度享受稅收優惠,需按《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的有關規定,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備案。
五、注意事項
(一)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退稅或抵繳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納稅人按規定辦理當年度匯算清繳后發現申報錯誤的,需攜帶規定的匯算清繳資料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更正申報。
六、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一)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年度納稅申報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二)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匯算清繳,或者未報送稅法規定需報送的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納稅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匯算清繳,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延期申報申請。未辦理延期申報申請,或辦理延期申報申請未獲批準,而超過規定期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將按稅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七、咨詢途徑
為方便納稅人進一步了解或咨詢匯算清繳有關政策規定及其他具體納稅事宜,我們提供以下多種途徑供納稅人查詢:
(一)關注廣州國稅、廣州地稅微信公眾號及主管稅務機關微信公眾號。
(二)登錄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門戶網站:http://www.12366.gov.cn,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門戶網站:http://gz.gdltax.gov.cn。
(三)前往辦稅大廳索取免費匯算清繳宣傳資料。
(四)致電納稅服務熱線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服務電話。
(五)前往辦稅服務廳咨詢崗咨詢。
上級稅務機關如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特此通告。
附件:
1.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需報送的資料
2.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需報送的資料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