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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粵地稅發〔2010〕105號)等規定,現將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等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分類及預征率

(一)住宅類

普通住宅2%,別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產經營類

寫字樓(辦公用房)3%,商業營業用房4%。

(三)車位4%。

(四)對符合廣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及“經濟適用住房(含解困房)”規定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待其項目符合清算條件時按規定進行清算。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分類界定按照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法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預征計征依據: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稅依據=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

四、符合土地增值稅預征規定的納稅人應按月申報預繳土地增值稅,申報期為次月15日前。未按規定繳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從限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屆滿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5號)自本公告執行之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6月26日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公告》的解讀

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公告》的出臺背景

為促進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合理調節房地產開發收益,充分發揮土地增值稅的調控作用,根據2010年4月《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 明確規定各地須對目前的預征率進行調整,同時規定了各地的最低預征率及要根據不同類型房地產確定適當的預征率。為此,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先后從2010年開始,以年度為周期對土地增值稅預征率進行公告,明確廣州市銷售普通住宅和寫字樓(辦公用房)、非普通住宅、別墅、商業營業用房和車位等類型房產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本公告是對上述規定的延續。

二、按不同房地產類型分類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 應分別核算土地增值稅;以及第三條規定,根據本地區房地產業增值水平和市場發展情況,區別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類型,科學合理地確定預征率,并適時調整。因此,結合我市房管部門將商品房劃分為住宅、寫字樓、商業經營用房、車位、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宅的情況,我局根據不同住宅類增值水平將住宅進一步劃分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別墅、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宅,其他非住宅類劃分為寫字樓、商業經營用房、車位。

三、本次公告對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標準的規定

按照上級部門要求,并結合廣州市房地產市場的情況,本次公告延續之前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標準,暫未進行調整。          

四、對于保障性住房不預征土地增值稅的依據

《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政策,確保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為貫徹落實中央文件的精神,積極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政策規定銷售各類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待其項目符合清算條件時按規定進行清算。

五、本次公告的政策執行時間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從2010年開始,以年度為周期對土地增值稅預征率進行公告。考慮到近幾年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政策,本次公告自2017年7月1日執行,暫不設1年政策有效期。

六、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的計稅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一條規定:為方便納稅人,簡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計算,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預征計征依據: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

七、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的申報期限

按照一般慣例,預征稅款的申報期限為次月15日前。另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三條規定:對未按預征規定期限預繳稅款的,應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從限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附件: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