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契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將我市契稅納稅期限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契稅納稅期限為納稅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之前。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的解讀
問:《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出臺的背景?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之前我市沒有對契稅納稅期限制定相應規范性文件。實際征管中,納稅人通常在土地、房屋權屬發生轉移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為統一規范, 營造公平、法治稅收環境,我局在深入調研、廣泛征求基層和納稅人意見基礎上,按照省地稅局的要求制發《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
問:《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規定契稅納稅期限為納稅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之前,具體指什么時間?
答:《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規定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前繳納稅款,是指在土地、房屋權屬發生轉移時,納稅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之前。
問:《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什么時間施行?
答:《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問:這個公告的實施,對我市納稅人有何影響?
答:由于我市現行做法與《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規定一致,因此實際上這個公告出臺對我市納稅人沒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