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了《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告。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所得稅征收管理,規范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征收工作,保障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核定征收的企業適用范圍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二)下列企業的所得稅不得實行核定征收方式。
1.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匯總納稅企業;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業:包括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5.社會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的社會中介機構;
6.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
7.“一定規模”的企業:上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超過一定規模的企業(以下簡稱“規模企業”),特殊情況除外;
8.其他不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企業。
二、核定征收的方式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額征收兩種方式。
(一)定率征收方式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辦法,核定企業的應稅所得率,由企業根據納稅年度內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支出的實際發生額,按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企業所得稅并按規定進行申報納稅的辦法。它適用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
1.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2.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3.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二)定額征收方式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辦法,直接核定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由企業按規定進行申報繳納的辦法。定額征收方式適用不屬于采取定率征收情形的企業。
(三)稅務機關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業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的應納稅額不一致時,可按測算的應納稅額從高核定。
(四)采取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款計算方法。
1.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收入總額=貨幣性收入+非貨幣性收入
2 .應稅所得率的確定:
企業適用的應稅所得率由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以及區域經濟發展情況,在相關規定幅度標準范圍內進行確定。
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主營項目應為企業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
三、核定征收方式的確定
(一)核定征收方式鑒定表的發放
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中,對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企業,通過電子文書等形式向其發放《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企業應在10個工作日內填報,如通過電子文書方式發放的,企業可登錄廣州國稅門戶網站進行填報;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填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視同企業已經報送。
(二)核定征收方式鑒定結果的制發
稅務機關完成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的鑒定工作后,將根據鑒定結果向企業制發稅務通知書。企業對稅務機關確定的征收方式、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或應納所得稅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稅務文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除外),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資料,申請調整。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的申請后,將按規定的程序完成復核工作,并將復核的結果通知企業。
(三)核定征收方式鑒定結果的公示
稅務機關完成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工作后,將對轄區內核定征收企業的應稅所得率或應納所得稅額核定情況在規定的時限內進行公示。
四、核定征收企業的所得稅申報
(一)定率征收企業
采用定率征收方式的企業,實行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進行匯算清繳。
1.預繳申報
企業應在月份或季度終了后15天內,依照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期間實際應繳納的稅額,進行預繳申報。按實際數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2.年度申報及匯算清繳
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依照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如實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的年度納稅申報及匯算清繳。應稅所得率年度內有調整的,按照調整后的應稅所得率進行匯算清繳。
(二)定額征收企業
采用定額征收方式的企業,實行按月或按季預繳的辦法申報繳納所得稅。
企業按月或按季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在月份或季度終了后15天內進行納稅申報。
五、企業法律責任
(一)核定征收方式的鑒定是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報送有關經營信息進行確定,企業應對報送的經營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法律責任。
(二)企業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企業年度實際利潤率達到或超過核定應稅所得率20%的,應在發生變化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專項書面報告。
企業未按規定如實、準確、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生產經營、收入、成本費用支出等有關信息及變化情況,造成核定偏離企業實際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重新鑒定所屬年度的征收方式、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額。企業應按新的鑒定結果計繳企業應繳稅款。
主管稅務機關對原鑒定的征收方式及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額進行調整的,將按規定制發新的稅務文書通知企業。
(三)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原《廣州市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穗國稅發〔2010〕6號)、《關于進一步明確核定征收居民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國稅發〔2011〕5號)自本辦法公告后同時廢止。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