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廣大守法經營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預防利用虛假居民身份證件辦理稅務登記,從源頭上杜絕使用假身份證辦理稅務事宜情況,堵塞征管漏洞,確保稅務信息真實性和可利用性,我局決定從2010年10月1日起,在各辦稅服務廳前臺應用居民身份證識別系統,對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及發票業務按規定應提供居民身份證進行系統識別查驗。現將有關要求明確如下:
一、自實施之日起,前臺工作人員需通過居民身份證識別系統,對辦理上述業務且應提供身份證的納稅人進行查驗后方可受理。
二、查驗發現納稅人居民身份證信息無法通過系統識別的,納稅人可到戶籍所在區辦證中心查驗。
納稅人如仍需辦理上述業務的,應提供戶口簿或居住證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證件。但此項僅屬于臨時措施,如果自無法通過系統識別之日起超過60天仍需辦理稅務事宜的,必須憑可通過系統識別的居民身份證辦理。
三、各應用單位應做好相應的技術服務和設備保障工作,并做好納稅人身份信息保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國稅[2008]93號)規定處理。
四、各單位應加強與當地公安等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系,共同維護稅收秩序。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