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決定對廣州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附征率作適當調整,現將調整后的《廣州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附征率表》(見附表)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略
二、對個體工商戶經營多業的,按其主營項目判斷行業類別,從而確定適用附征率。
三、花都區、番禺區、從化市、增城市、南沙開發區地方稅務局按本通知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稅款所屬時期)執行。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通知》(穗地稅發〔2004〕209號)同時停止執行。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